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銘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陸仟玖佰柒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銘䅿於民國111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1日起至民國128年03月0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累計306,9
72元正未給付,其中287,267元為本金;19,612元為利
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3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7267元 蔡銘䅿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PCDV-113-司促-30369-2024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