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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59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淑惠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
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中商業銀行草
屯分行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詢集保、勞保、郵局存款等資料
,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南投縣草屯鎮,有聲
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
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TCDV-114-司執-18591-2025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