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雅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809元,及其中新臺幣33,5
87元,自民國111年11月4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雅秋於101年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1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7,809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496元整、消費款31,155元整、預借現金2,
43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526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
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33,587元自11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
.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KLDV-114-司促-1063-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