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陳憲榮
代 理 人 許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4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22854-2 1 136 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205564-4 1 20 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50561-0 1 115
TPDV-114-除-343-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