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聖霖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聖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聖霖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1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KSHM-113-聲保-499-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