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亮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執聲字第1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亮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
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
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
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
,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
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
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
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
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
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
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
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
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
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
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13年8月3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
均在上揭日期之前,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
㈡查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
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稽。附表編號2至6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10月確
定,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
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最高1年2月之範圍。從而
,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理法院,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另
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案件,而個案
犯罪時間分布於112年8月至112年12月間,尚屬接近,故認
責任重複非難程度較高等因素,並考量被告具狀陳稱對於定
應執行刑無意見,並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
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
能性、受刑人犯罪情節、侵害法益、犯罪次數暨整體犯罪評
價,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
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各罪間之關係,復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
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至上開判決中關於沒收部分,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
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
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附表:
113聲1347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2月16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611號 113年6月25日 同左 113年8月3日 2 竊盜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2月10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08月08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320號 113年6月28日 同左 113年8月13日 編號2-6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3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2月10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08月14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320號 113年6月28日 同左 113年8月13日 4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2月10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08月08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320號 113年6月28日 同左 113年8月13日 5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8月14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08月12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320號 113年6月28日 同左 113年8月13日 6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8月8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08月14日」) 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320號 113年6月28日 同左 1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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