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楊志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6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林福星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3年10月30日 95,978元 KG8477083
TPDV-114-除-460-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