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6號
原 告 謝金龍
謝金豊
謝素梅
謝佳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旭田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萬元,而此債權額低於供擔保土地之價額180,923,0
54元【按供擔保土地之面積,與該地段當期公告現值之乘積計算
,計算式:362平方公尺×322,467元/平方公尺+262平方公尺×245
,000元/平方公尺=180,923,05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000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SLDV-113-補-1456-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