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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江秦愃 江家豪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188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秦愃於民國110年間邀同債務人江家豪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 ,共計2萬8,189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江秦愃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2萬1,18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江家豪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1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1188元 江家豪、江秦愃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1 21188元 江家豪、江秦愃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1188元 江家豪、江秦愃 自民國113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7

ILDV-114-司促-1160-20250317-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芷君 林鼎崧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6,537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芷君於民國105年間至民國108年間邀同 債務人林鼎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6筆,共計26萬2,607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 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林芷君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 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2萬6,537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 鼎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1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26537元 林芷君、林鼎崧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1 126537元 林芷君、林鼎崧 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26537元 林芷君、林鼎崧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7

ILDV-114-司促-1159-20250317-1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1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梅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信忠 債 務 人 謝琦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5,000元,及自民 國113年11月7日起至113年12月6日止,按年息1.915%計算之 利息,與自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3.6399%計算之利息,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年息6.04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3.6399% 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6.048%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5-03-17

CYDV-114-司促-1471-20250317-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左鎮東 債 務 人 古惠燕 陳佳偉 陳進富 一、債務人古惠燕、陳佳偉、陳進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陸萬肆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佳偉於民國94年起就讀光啟高中期間,邀同債 務人古惠燕及陳進富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3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 動用6筆,計新臺幣161,865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 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113年11月19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 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 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 詎債務人陳佳 偉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64 ,817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古惠燕及陳進富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三)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 法送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 達。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1 紙、戶籍謄本2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4817元 古惠燕、陳佳偉、陳進富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64817元 古惠燕、陳佳偉、陳進富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817元 古惠燕、陳佳偉、陳進富 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PCDV-114-司促-6675-2025031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左鎮東 債 務 人 高睿隆 王莛 一、債務人王莛、高睿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陸 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睿隆於民國106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王莛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 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 用3筆,計新臺幣142,384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 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113年12月30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 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 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 詎債務人高睿 隆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95 ,696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莛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三)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四)本件就 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釋明文 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1紙、戶籍謄 本2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6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5696元 王莛、高睿隆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1.775% 001 95696元 王莛、高睿隆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696元 王莛、高睿隆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PCDV-114-司促-6676-2025031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左鎮東 債 務 人 簡美玲 譚鈺龍 一、債務人簡美玲、譚鈺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 壹仟參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譚鈺龍於民國108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簡美玲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 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 動用7筆,計新臺幣316,740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 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114年1月16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 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 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 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 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 詎債務人譚鈺龍 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271, 305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簡美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三) 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四) 本 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 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 達。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1 紙、戶籍謄本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6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71305元 簡美玲、譚鈺龍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5日止 年息1.775% 001 271305元 簡美玲、譚鈺龍 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1305元 簡美玲、譚鈺龍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PCDV-114-司促-6674-20250314-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6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臺西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漢樹 債 務 人 丁鈺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3,325元,及自民 國113年12月8日起至114年1月7日止,按農業部規定之利率1 .915%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下稱 該行)基準放款利率(3.309%)加10%計收利息,逾期利息部分 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3.309%)加10%計收違約金;逾期逾6 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3.309%) 加110%計收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該行基準放款利率(3.3 09%)加110%計收違約金,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4

ULDV-114-司促-1486-2025031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枋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茂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柳清木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於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第1項部分: 經查依聲請狀所附借據,兩造約定借款利率按貴會季調型指 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1.57%機動利息、違約金計算 方法為「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故請陳明是否 更正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 25,02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3.41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經查,貴會 季調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於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 1.715)。 二、關於請求標的及其第2項部分: 經查聲請狀所附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約定違約金計算方 法為「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故請確認聲請 是否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48,500元,及 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06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2 .298 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之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14

PTDV-114-司促-1888-2025031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左鎮東 債 務 人 蕭明坤 蕭聖融 一、債務人蕭明坤、蕭聖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 柒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聖融於民國108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蕭明坤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 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 動用2筆,計新臺幣93,771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 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113年12月30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 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 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詎債務人蕭聖 融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93 ,771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蕭明坤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 保權益。(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 予寄存送達。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等1紙、戶籍謄本2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6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3771元 蕭明坤、蕭聖融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1.775% 001 93771元 蕭明坤、蕭聖融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3771元 蕭明坤、蕭聖融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PCDV-114-司促-6679-2025031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左鎮東 債 務 人 楊秀珍 楊佳宝 一、債務人楊秀珍、楊佳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 壹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家宝於民國110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楊秀珍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 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 動用4筆,計新臺幣82,894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 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113年12月30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 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 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詎債務人楊家 宝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62 ,171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楊秀珍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三)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 ,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四)本件 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釋明 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1紙、戶籍 謄本2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6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2171元 楊秀珍、楊佳宝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1.775% 001 62171元 楊秀珍、楊佳宝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171元 楊秀珍、楊佳宝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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