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左鎮東
債 務 人 簡美玲
譚鈺龍
一、債務人簡美玲、譚鈺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
壹仟參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譚鈺龍於民國108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簡美玲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
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
動用7筆,計新臺幣316,740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
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114年1月16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
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
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
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
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二) 詎債務人譚鈺龍
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271,
305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簡美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三) 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四) 本
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
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
達。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1
紙、戶籍謄本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6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71305元 簡美玲、譚鈺龍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5日止 年息1.775% 001 271305元 簡美玲、譚鈺龍 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1305元 簡美玲、譚鈺龍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PCDV-114-司促-6674-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