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謝○○
謝○○
共同代理人 黄○○
被 繼承人 楊○○(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楊○○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
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
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通知聲請人於
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並合法送
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
收狀資料清單與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則
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程序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TYDV-114-司繼-664-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