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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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46號 聲 明 人 林綵鳳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江碧華(女,民國50年4月25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 村○○街00巷00號)之子女,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4年1月 11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江碧華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2025-03-24

PTDV-114-司繼-546-20250324-1

司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宋遠瓚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宋永定(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市○○ 里0鄰○○路00巷00號)之子,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 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 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2025-03-24

MLDV-114-司繼-233-20250324-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蔡淑玉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蔡育昇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育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 村○○路00號之3)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3 月1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 單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蔡育昇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2025-03-24

CHDV-114-司繼-588-20250324-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216號 聲 請 人 陳俊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林豊珠(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街0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 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林豊珠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陳林豊珠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2025-03-24

TNDV-114-司繼-1216-20250324-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劉哲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劉謙政(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鄰○○○0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 月2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劉謙政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劉謙政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2025-03-24

TNDV-114-司繼-1139-20250324-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240號 聲 請 人 柯嘉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柯立己(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鄰○○路0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 月2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柯立己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柯立己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2025-03-24

TNDV-114-司繼-1240-20250324-1

司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20號 聲 請 人 呂易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 ,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呂明松(男、民國00年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 北市○○區○○路000號)之遺產清冊。惟查,被繼承人之子呂 淵前於113年10月8日已向本院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 以113年度司繼字第951號民事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在案,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無再 重複陳報之必要,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2025-03-24

KLDV-113-司繼-1020-20250324-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林舒婷 被 繼承人 林鴻明(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林鴻明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林舒婷係被繼承人林鴻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街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 月2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林鴻明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1

TYDV-114-司繼-953-20250321-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葉珈佃 被 繼承人 葉霽嬋(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葉霽嬋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葉珈佃係被繼承人葉霽嬋(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路000號)之姊,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 2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 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1

TYDV-114-司繼-947-20250321-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張采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簡美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 ○○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4年1月26日死亡,聲請人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 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3-21

ULDV-114-司繼-355-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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