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郭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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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芝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3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芝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芝瑜於民國113月9月5日凌晨3、4時許,在臺中市○○區○○ 街0號,飲用啤酒2罐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竟未待體內酒精濃度消退,基於服用酒類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1時許,自上址騎乘微型電動 二輪車欲外出購物而上路。嗣於同日11時27分許,行經臺中 市○○區○○路000號前時,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 分影響而降低,不慎擦撞王碩毅、曾彥慈停放在路旁之車牌 號碼000-0000、NYS-1271號普通重型機車(無人受傷),經 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張芝瑜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 11時4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張芝瑜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王碩毅、曾彥慈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 查報告表㈠、㈡、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事故現場及車損 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飲酒後精神狀態已 受相當影響,猶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率爾於酒後騎乘微型 電動二輪車上路,對於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 ,顯然毫不在意,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 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應 知之甚詳,仍為本案酒醉駕車犯行,顯見其守法觀念薄弱; 兼衡被告遭查獲後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 且因酒後操控力不佳,不慎撞擊路旁車輛,致生他人財產損 害,然幸未造成他人傷亡結果,所生危害尚非至鉅;並審酌 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 及家庭經濟狀況(事涉隱私,速偵卷第25頁)、前無酒後駕 車公共危險之科刑紀錄、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狀況 (速偵卷第8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家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024-10-08

TCDM-113-中交簡-1423-20241008-1

中交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秀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3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秀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 ○○○○○○路○○○○○○○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外,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秀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 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而本案被告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明知自己飲用米酒2杯後 ,注意力降低,仍執意駕車上路,無視政府宣導酒後不駕車 ,漠視法令,罔顧自己生命、身體及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 甚為不該;復衡諸被告於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並未領有機 車駕駛執照,屬無駕駛執照駕車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 承在卷(見速偵卷第27頁),並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 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稽(見速偵卷第51頁);惟念其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本案幸未肇事造成他人生命、身 體、財產之實害等情,兼衡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 事粗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形(見速偵卷第23頁) ,暨其犯罪之動機、情節、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家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 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 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435號   被   告 李秀明 男 7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秀明於民國113月9月4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 ○○街00○0號之住處內,飲用米酒2杯後,明知飲酒後已達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下午2、3時許,自其住處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3時18分許,行 經臺中市北屯區旱溪西路與天祥街交岔路口時,因未依規定 駛入來車道而為警攔查,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當場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34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秀明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檢測單、呼氣酒精測試 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4份在卷可稽,足 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郭家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周晏伃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 下罰金。

2024-10-07

TCDM-113-中交簡-1424-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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