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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59號 聲 請 人 黃國津(即黃澄西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8號公示催 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1064459 1 60 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499791 1 6

2024-10-18

TPDV-113-除-1559-2024101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胡鴻琴 代 理 人 胡鴻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7NX57846 1 5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7NX175474 1 675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657233 1 117 004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193 005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148 006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195 007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127

2024-10-17

TPDV-113-除-1188-2024101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62號 聲 請 人 謝駿泰(即謝雲開之繼承人) 謝玉玲(即謝雲開之繼承人) 林東妹(即謝雲開之繼承人)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謝孟雄(即謝雲開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 1 1000

2024-10-11

TPDV-113-除-1462-20241011-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851號 聲 請 人 吳沈秀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8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635221 1 2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0-09

TPDV-113-司催-1851-2024100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64號 聲 請 人 梁勝輝(即梁景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750 2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 1 1000 3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750 4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875 5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275 6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301447 1 200

2024-10-09

TPDV-113-除-1464-20241009-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833號 聲 請 人 張武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8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84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0-07

TPDV-113-司催-1833-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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