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施月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60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2,113,037元,及其中337,467元自民國113
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依據
前揭說明,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5日止之利息。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13,869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 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2,113,037元) 1 利息 337,467元 113年11月30日 113年12月5日 (6/365) 15% 832.11元 小計 832.11元 合計 2,113,869元
TCDV-114-補-121-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