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鄭雅蓮
被 告 劉易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6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另有起訴被告邱駿
宥、游逸維部分,因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不在本件移送範圍)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MLDM-114-附民-73-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