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趙國華 住○○○○○區○○○路000巷00號7樓
代 理 人 呂家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
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消費者與他人間債之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
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
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一
方之利益亦不能摒棄不顧。而判斷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
估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負債,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
基本之生活條件,以及債權人如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否會
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之困境等。如債務人可於相當之
期間內以己力清償債務,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之情形,尚無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
務之必要。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9號(下
稱調卷)受理,於113年3月18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
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
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罹鬱症,屬中度身心障礙者,自111年1月起之
工作及收入、領取津貼、補助之狀況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0年度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21-23頁、更卷第139-1
41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9-11頁)、債權
人清冊(更卷第654-657頁)、戶籍資料(調卷第17頁)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27-29頁)、個
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65-167頁)、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43-4
7頁)、信用報告(調卷第31-41頁)、身障證明(調卷第
53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更卷第75頁)、社會補助
查詢表(更卷第371-375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
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87頁)、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77頁)、存簿暨交易
明細(更卷第107-131、557-559頁)、億尚精密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第517-521頁)、大方線索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55-67頁)、薪資明細表(更卷第5
99-602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診斷證明書(更卷第181
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112年10月
至113年7月平均每月收入,加計目前每月領取之身障補助
、租金補助,共43,281元【計算式:(97,919+230,125)
÷10+5,437+5,040=43,281】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
303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5,700元)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
(調卷第49-51頁、更卷第133-135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
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
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高雄市
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人主張每
月必要支出約17,303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須負擔母親趙許任香之
扶養費,每月5,000元。經查:
⒈聲請人母親趙許任香係40年生,其配偶即聲請人父親趙文
盛業於99年12月13日殁,育有含聲請人在內共3名子女,
胞姊趙國瑛罹癌乙情,有戶籍謄本(調卷第19頁)、家族
系統表(更卷第177頁)、鳳山戶政事務所函(更卷第591
-595頁)、高雄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更卷第561頁)可
佐。
⒉又趙許任香於111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
產,罹情感疾病,無業,113年6月1日至8月20日因缺血性
腦梗塞、腦中風、左腦中風合併右肢體無力入院治療,出
院後,每月需支出日照中心費用896元、復健費300元、居
服員費用126元、尿布等耗品費用4,800元,自111年1月起
迄今領取各類補助、給付如附表三等情,有所得及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更卷第143-147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
果表(更卷第169-171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函(更卷第623-626頁)、高雄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更
卷第149、634頁)、醫療費用暨看護費等收據(更卷第63
8-652頁)、存簿(更卷第151-16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103-104頁)、勞保局已領老年給
付證明(更卷第10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5頁
)、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1-44頁)、高雄市政府社
會局函(更卷第7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87
-89頁)、聲請人民事陳報狀四(更卷第632頁)在卷可查
,以趙許任香財產、收入、健康狀況,尚不足以維持生活
,有受聲請人及另2名子女扶養之必要。考量聲請人胞姊
趙國瑛罹癌,無業,爰由聲請人與胞兄趙國義各負擔2分
之1。
⒊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
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本院審酌趙許任香並無
房屋費用支出(調卷第104頁),應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
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3年度高雄
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3,088元
),另加計因中風而需額外支出之日照中心費用896元、
復健費300元、居服員費用126元、尿布等耗品費用4,800
元後,再扣除每月領取之身障補助、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由聲請人負擔2分之1【試算:(13088+896+300+126+4,80
0-5,437-2,056)÷2=5,859】,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母親
扶養費5,000元,應為可採。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約43,281元,扣除必要
生活費17,303元、母親扶養費5,000元後,尚餘20,978元。
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998,572元(調卷第99頁、更卷第5
23-534、547-549、654-657頁),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
,僅須3.9年(計算式:998,572÷20,978÷12≒3.9)即能清償
完畢;縱加計聲請人未列於債權人清冊之馨琳揚企管顧問有
限公司債權14,540元(更卷第535-544頁),債務總額僅1,0
13,112元,而其母親之扶養費改以每月5,859元計,亦僅須
約4.2年即能清償完畢【每月平均餘額:00000-00000-0000=
20119;0000000÷20119÷12=4.19】。況聲請人為66年10月出
生(調卷第17頁),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一般可預期尚約
有18年之職業生涯,應能逐期償還所欠債務,以兼顧債權人
利益之保障。
四、綜據上述,本件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
情事,尚無藉助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性,其聲請應予駁
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1 申報所得 110年度 251,174元 111年度 353,119元 112年度 203,058元 2 財產 無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台灣久達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1年1月至2月 85,579元 2 億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1年3月7日至112年4月12日 442,406元 3 大方線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2年9月27日至30日 4,106元 112年10月至12月 97,919元 113年1月至7月 230,125元 (未含113年1月領取之年終獎金8,093元) 4 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112年5月2日至9月28日 116,550元 5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113年1月8日 46,620元 6 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112年3月15日 1,665元 7 身障補助 111年至112年 每月5,065元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5,437元 8 租金補助 113年2月 19,152元 113年3月起迄今 每月5,040元 9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111年3月至112年12月 每月500元 10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附表三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身障補助 111年至112年 每月5,065元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5,437元 2 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111年 每月1,902元 112年1月起迄今 每月2,056元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112年4月至12月 每月250元 3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2日 6,000元
KSDV-113-消債更-148-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