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2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邱馨儀
債 務 人 吳玉珠
陳現鈞(原名:陳文鑫)
一、債務人吳玉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零捌拾萬參仟陸佰
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玉珠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陳現鈞(原名:陳文鑫)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9,631,211元 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8% 暨自114年2月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002 1,172,424元 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528% 暨自114年2月1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促-4920-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