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郭姿佑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嘉樺律師
被 告 童冠融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複 代理人 簡偉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2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10日內補正各個訴訟
標的之原因事實(符合各請求權之要件事實),並且逐一分列敘
述清楚,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