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賴俊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泊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被告所涉及過失傷害刑案,經判決公訴不受理,然經原告聲
請,本院刑事庭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處理,
原告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177萬元,嗣具狀陳明上開金額分別請求身體受傷賠
償143萬5,176元、車輛損失34萬5,500元(二者相加實為178萬0,
676元),其中身體受傷請求賠償部分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
法第25條規定,暫免徵裁判費,是原告需就請求車輛損失請求34
萬5,500先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