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黃柏誠
債 務 人 馮雪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78,620元,及自
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5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2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
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1213-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