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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4 號 聲 請 人 湯德宗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俞大衛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認最 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156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 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人意旨 略謂:1.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顯然曲解司法院釋 字第 589 號解釋(下稱第 589 號解釋)之意旨,未審究中 央研究院 107 年重新審定聲請人月退金之行政處分(下稱 原處分),是否損及「聲請人原得無所瞻顧,獨立行使審判 職權」之職能,而破壞了憲法欲使大法官「獨立行使職權」 所代表的公益價值,且對「信賴保護」原則亦有誤解。2.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誤將第 589 號解釋釋示之「特殊的信賴 利益保護」與司法院釋字第 717 號解釋釋示之「一般的信 賴利益保護」相混淆,而牴觸憲法保障大法官獨立行使職權 ,明定任期保障之意旨。3.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 牴觸憲法第 80 條(法官獨立審判原則)、第 81 條(法官 身分及俸給保障原則)及第 589 號解釋意旨,已達明顯重 大程度,應受違憲宣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 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 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 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 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 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 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 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 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 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 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係認原處分重新計算並審定聲請人之每月 退休所得,屬於調整聲請人因大法官受任期保障所取得之法 律上地位及所生之信賴利益,核屬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 事用法所持見解,並非針對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誤認或 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 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整體觀之,其聲請與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之法定要件尚有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13

JCCC-114-審裁-14-20250113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48 號 聲 請 人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聖一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 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 ,認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554 號判決(下稱系爭 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 財產處理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 項及政黨及其 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 可要件辦法第 3 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 分立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第 15 條財產權之保障、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正 當法律程序原則、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聲請 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 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就聲請人申請委任律 師酬金支出預算是否符合系爭規定,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 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 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 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 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2025-01-09

JCCC-114-審裁-48-20250109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9 號 聲 請 人 白晶晶 送達代收人 謝宜羣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金訴字第 7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得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未用盡審級救濟 程序,是系爭判決非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 之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 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2025-01-06

JCCC-114-審裁-29-20250106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786 號裁定,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98 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786 號裁 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 文。 二、查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786 號 裁定,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2024-12-31

JCCC-113-審裁-998-20241231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暨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97 號 聲 請 人 王登生 上列聲請人因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及法 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 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1355 號(下稱系爭裁定一)、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聲字第 497 號刑事裁定(下稱 系爭裁定二),所適用之懲治盜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5 條 及第 23 條之罪刑法定主義、信賴保護原則、罪刑相當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又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修正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影 響聲請人權益甚鉅,故請求停止適用修正後的憲訴法,聲請 暫時處分。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訴法所定 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 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一以抗告無 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裁定一為本庭據以審查之 確定終局裁定。次查系爭裁定一並未適用系爭規定,故聲請 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其餘所陳,亦未 敘明系爭裁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 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另本件聲請關於 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既經不受理,則聲請人聲請暫時 處分部分已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2024-12-31

JCCC-113-審裁-997-20241231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定金等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61 號 聲 請 人 陳黃玉映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定金等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定金等再審事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 院 111 年度再易字第 9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係於 112 年 5 月 31 日送達,而聲請 人遲至 113 年 10 月 8 日始提出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規定 所定之法定期間。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2024-12-20

JCCC-113-審裁-961-20241220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24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提出「法規範暨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聲請審 查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233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 ,及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 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59 條等規定。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 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系爭裁定係由憲法法庭之審查庭作成,其非屬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人民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 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本件聲請。況對於 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本不得聲明不服,憲訴法第 39 條 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2024-12-13

JCCC-113-審裁-924-20241213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23 號 聲 請 人 廖家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據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醫上字第 2 號民事判 決(聲請人誤植為第 3 號,下稱系爭判決),聲請憲法法 庭裁判。惟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該案現仍繫 屬於最高法院,故系爭判決並非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 稱之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 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 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2024-12-13

JCCC-113-審裁-923-20241213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25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46 號裁 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下合稱系爭規定一)、第 275 條(下稱 系爭規定二)等規定,違背憲法第 7 條、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2 條、第 23 條及第 165 條之權力分 立原則、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平等原則、法律 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而違憲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 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 )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尚不得就 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聲請人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 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 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 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 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 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2024-12-13

JCCC-113-審裁-925-20241213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40 號裁定牴觸憲法, 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870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40 號裁定 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 文。 二、查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3 年審裁字第 540 號裁 定之辦案程序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而 聲請解釋憲法,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2024-12-02

JCCC-113-審裁-870-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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