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本案敗訴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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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全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撤銷假扣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邱秀菊 相 對 人 宜蘭縣三星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 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 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7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然本案相 對人即債權人隱瞞如下事證,致使本院為錯誤裁定:(一) 聲請人因誤聽相對人話術而陷於錯誤立下切結書,於113年4 月30日前回補第三人楊少華虧空之新臺幣(下同)116萬元 ,但聲請人已發存證信函撤銷該切結書;(二)第三人楊少 華已成年,聲請人雖為其母,但依法無責代償其債務;(三 )聲請人並非如相對人所言,有變賣財產逃匿之意圖;(四 )聲請人之資產總值逾116萬元,且長居三星鄉,並於該鄉 公有零售市場經商營生,何須變賣財產逃逸,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 本案判決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所謂債 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就假扣押之本案提起 訴訟,經法院判決債權人敗訴確定之情形;所謂其他命假扣 押之情事變更,係指當事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 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 而言。經核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係就假扣押裁定之原因及有 無假扣押必要為主張,聲請人應就該假扣押裁定之核發依法 聲明異議等程序,觀諸本件聲請內容應與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項規定撤銷假扣押裁定無涉。是本件聲請人主張上述 情形屬「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或「假扣押之原因消滅 」,並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容有誤會,與法未合,不應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2024-10-04

ILDV-113-司全聲-8-20241004-1

全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撤銷假扣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素柳 陳玉燕 相 對 人 張耀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所為一0五年度全字第六號 假扣押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聲請人林素柳、陳玉燕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並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105年度全字第6 號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且業已執行在案。前 開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林素柳經臺灣高等法院11 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42 8,940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 ;聲請人陳玉燕部分,相對人之請求均經歷審法院判決駁回 確定。聲請人林素柳於上開判決確定後,已依判決主文及計 算至113年3月7日之利息共599,694元對相對人清償,故假扣 押之原因已消滅,為此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消滅,係   指本案判決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所謂其   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則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   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   利等情形而言,例如假扣押之請求因債務人清償、抵銷或債   權人免除而消滅等是。 三、經查,本件假扣押保全之本案請求,業經本院105年度金字 第2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字第19號、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2819號(下稱最高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下稱高等法院更字判決)確 定,依高等法院更字判決所示,聲請人林素柳應給付相對人 428,940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 息,而相對人對聲請人陳玉燕之損害賠償請求則經最高法院 判決駁回確定。又聲請人林素柳主張其已依高等法院更字判 決清償完畢乙節,業據提出郵局存證信函、郵政匯票及中華 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相對人經本院通知限期對本件 聲請表示意見,相對人迄未回覆,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在 卷可參,堪認聲請人林素柳已清償本院105年度全字第6號裁 定所保全之債權,則本件假扣押之請求,本案判決確定聲請 人林素柳損害賠償數額後,既因聲請人林素柳全數清償而消 滅,命假扣押之情事即有變更,至聲請人陳玉燕部分,相對 人則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無訛。從而,聲請人依前揭法條之 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2024-10-04

ILDV-113-全聲-8-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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