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張玉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東揚鋼鐵 股份有限公司 陳顯揚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2年10月15日 1,346,417元 UA7288418 002 東揚鋼鐵 股份有限公司 陳顯揚 第一商業銀行 南台中分行 112年10月20日 688,000元 QA7132519
TCDV-113-除-469-2025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