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補字第241號
原 告 林朝乾
被 告 林朝景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724元(計算式:面積89.
5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300元/平方公尺=27072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對於繳納裁判費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CCEV-114-潮補-241-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