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秋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690元(含請求金額224,143元加計算
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月19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小
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已繳納
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6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32,118元 114年1月13日 114年1月19日 (7/365) 7.7% 47.43元 小計 47.43元 2 利息 71,882元 114年1月13日 114年1月19日 (7/365) 12.2% 168.18元 小計 168.18元 3 利息 115,140元 114年1月13日 114年1月19日 (7/365) 15% 331.22元 小計 331.22元 合計 547元
TYEV-114-桃補-187-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