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建涵

共找到 101 筆結果(第 81-90 筆)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榮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榮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4-11-14

TPDV-113-司促-15688-20241114-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明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1-13

TPDV-113-司促-15263-20241113-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富建材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鉅富建材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租賃契約存續期間,並提出「未到期之租賃服務費」 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1-12

TPDV-113-司促-15262-20241112-1

勞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爭議調解執行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至妙 相 對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在雲林縣政府 就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雖已依調解內容給付和解金新 臺幣(下同)10萬元,並寄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然迄今並未 依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下稱系爭調解紀錄)調解 成立內容㈠「後續獎金也直接匯入勞方帳戶」所載,履行此 部分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調解內容性質不適宜強制執行者,法院得為駁回之裁定 ,同法第60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從而,調解之內容若不 明確,其性質即屬不適宜強制執行,法院自應駁回強制執行 之聲請。次按當事人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之調解,聲請 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事件,其性質屬於非訟事件,此項 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係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 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 如當事人就調解內容之債務存否有所爭執,事涉實體問題, 應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 三、經查,相對人已依調解內容給付和解金10萬元,並已寄送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聲請人,聲請人僅就「後續獎金」之部分 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先 予敘明。而聲請人主張兩造於113年4月17日在雲林縣政府就 兩造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系爭調解 紀錄影本1份為證,固堪信為真實。惟觀諸系爭調解紀錄成 立內容㈠僅記載「後續獎金也直接匯入勞方帳戶」等語,惟 究係指何種獎金?且如應給付,相對人所應給付之金額又為 若干?凡此均不明確。揆諸前揭說明,系爭調解紀錄成立內 容㈠所稱「後續獎金」之性質,應不適宜強制執行,本院自 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聲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又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雖經本院駁回,惟兩造 間就系爭調解紀錄關於「後續獎金」之債務存否如有爭執, 仍得另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附此敘明。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2024-11-12

ULDV-113-勞執-5-202411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11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爍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治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壹拾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1

TCDV-113-司促-32711-20241111-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曉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 「一、請陳明得向相對人請求新台幣901,626元之依據為何( 依據何契約之何條文)。二、請提出聲請狀所載之證物二:存 證信函影本,及其收件回執影本。」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6日 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聲請人 113年11月1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1-08

PTDV-113-司促-10076-20241108-2

上更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張玉環 邱煊梅 黃曾阿盆 鍾元棟 王徽枝 莊美蘭 蔣月華 高木燦 曾芃涵(原名曾慶蘭) 舒陳明菊 林慧珍 廖采君 黃狀旗(即黃陳月英之承受訴訟人) 蕭敏鈴 劉士斌(即蘇鴻娟之承受訴訟人) 謝莊芳玉 蔡德安 陳宗民(即許莉萍之承當訴訟人) 冉啓綱(即冉林花妹之繼承人) 顏玉雲 謝廣興(即謝博文之承受訴訟人) 樊淑珍(兼樊葉季珠之承受訴訟人) 許薇君 蕭明德 朱景玲 吳清嵐 張小紅 蔡蘇春花 温曼雅 舒素蓉 吳佩菁 劉健華 唐麟岳 陳居財(即鄧慈㛓之承當訴訟人) 朱立仁 味婉琪 羅章華 劉芳芸 劉汝惠 趙榮琪 吳春琴 陳美珠 林育泓 古美美 張瑞龍 馬淑珍 董江海 陳惠 黃玉玲 葉庭嘉 李宜軒 楊秋梅 陳傳琳(即郭憶南之承當訴訟人) 許好 丘素蓮(即温時游之承受訴訟人) 温光正(即温時游之承受訴訟人) 溫熠明 盧美貎 李政權 梁吳阿英 黃朱月娥 郭智慧 王合芬 楊信琪 林瓊華 劉慧恩 住○○市○○區○○街000號0樓 居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 謝玉娟 伍慧菊(即沈恩如之承受訴訟人) 謝麗美 陳沛琳 張銘振 陳采綾 黃維瀅 李德文(即李葉金絲、李宗福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陳慶合律師 上 訴 人 姜丁進 楊美娜 郭洞銓 郭香梅 李謝美惠 李德智(即李葉金絲、李宗福之繼承人) 蘇李秀金 林瑞成律師即林文守之遺產管理人 陳萬金(即張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艾進雄(即張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陳秀華(即張秋菊之承受訴訟人) 林震惠 郭宗綸 郭淑慧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郭顏玉杏 上 訴 人 丁美月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訴訟代理人 陳郁昕 上 訴 人 冉啟弘(即冉林花妹之繼承人) 王樊淑惠 温金珠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蔡宛芬 上 訴 人 蔡福安 蔡佳靜 林睿辰 洪欣媛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甘紋竹(原名甘文倩、朱文倩) 上 訴 人 郭蔡蜜貞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朱怡瑄律師 上 訴 人 陳明家 陳明和 謝依倫(即陳正昇之承當訴訟人) 陳明珠 陳明霞 陳明慧 葉榮琴 楊玉玲 被 上訴人 郭聰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2024-11-08

KSHV-112-上更一-15-20241108-2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查相對人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中和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 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1-04

TPDV-113-司促-14538-2024110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21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飛翔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伍佰壹拾伍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29

PCDV-113-司促-30921-20241029-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19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債 務 人 勝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春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60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0-23

MLDV-113-司促-6519-20241023-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