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曉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
「一、請陳明得向相對人請求新台幣901,626元之依據為何(
依據何契約之何條文)。二、請提出聲請狀所載之證物二:存
證信函影本,及其收件回執影本。」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6日
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聲請人
113年11月1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3-司促-10076-202411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