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638號
原 告 郭力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鑽寶寶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00,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
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4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TPEV-114-北簡-1638-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