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4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賴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壹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志明於98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18,219元整未為清
償(消費款113,22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291元整及違約金7
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3,228元自1
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PCDV-113-司促-30249-2024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