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0號
再審原告 孫鷹
再審被告 王治華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
本件再審之訴。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
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
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裁定意旨
參照)。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51號確定終局
判決聲明不服,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
自應依前訴訟程序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準。查上開前訴訟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89元,是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
的金額即為44,189元,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
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
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SLDV-113-補-1300-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