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聲請付保護管束

共找到 234 筆結果(第 81-90 筆)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新忠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新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新忠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3月2日入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 度審訴字第517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1-20

KSDM-114-聲保-7-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芸玥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芸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曾芸玥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 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7月12日入監 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 度金訴字第267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1-20

KSDM-114-聲保-39-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定宇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定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定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月、1年1月確定, 並於民國107年4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 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688號、107年度審訴字 第999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5-01-20

KSDM-114-聲保-8-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盛雄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盛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盛雄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並於民 國106年2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5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1-20

KSDM-114-聲保-41-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國榜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國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鄭國榜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 101年4月1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5-01-20

KSDM-114-聲保-11-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文傳宇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文傳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文傳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於民國112 年5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3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5-01-20

KSDM-114-聲保-31-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柳勝懷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柳勝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柳勝懷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於民國112年2月6日入監執 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 訴字第8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1-20

KSDM-114-聲保-28-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育廷 上列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育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育廷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10月確定 ,並於民國110年9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 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4號),爰依法聲請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1-20

KSDM-114-聲保-29-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國身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國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國身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 07年3月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5-01-20

KSDM-114-聲保-14-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將瑋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將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將瑋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 00年9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45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5-01-20

KSDM-114-聲保-10-20250120-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