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DM-114-聲保-14-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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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裁定是關於吳國身因為毒品案被判刑9年10個月,他在114年1月16日獲得假釋。因為這個案子的最後判決法院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以檢察官聲請要對吳國身進行保護管束。法院覺得這個聲請合理,所以裁定吳國身在假釋期間需要接受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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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國身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國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國身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3月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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