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DM-114-聲保-31-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這個案子是關於文傳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他之前被判刑3年,已經入獄服刑。後來他申請假釋,也獲得核准了。因為這個案子的最後判決法院是高雄地方法院,所以檢察官聲請要對文傳宇進行保護管束。法院認為這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所以裁定文傳宇在假釋期間要接受保護管束。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文傳宇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文傳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文傳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於民國112年5月1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3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