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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4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江毓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及本 金肆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11月1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 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止,帳款尚餘44,928元,及 其中本金41,621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2-24

CHDV-113-司促-13745-20241224-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99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 務 人 陳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249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2-24

CHDV-113-司促-13799-20241224-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8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丁建志 債 務 人 葉星佑即葉璁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709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 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 00元之違約金,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 ,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 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2-24

CHDV-113-司促-13786-20241224-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6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劉名珏 債 務 人 陳楷沅即陳仕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277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300元之違約金,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之違 約金,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 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2-24

CHDV-113-司促-13769-20241224-1

司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相 對 人 黄淑娟 上列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黄淑娟間拍賣抵押 物事件,相對人黄淑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2024-12-24

CHDV-113-司拍-201-20241224-3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蘇尤如 債 務 人 蔡宗達 蔡國楨 一、債務人蔡宗達、蔡國楨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參 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宗達前就讀逢甲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蔡國楨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 金新臺幣388,85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 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蔡宗達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新臺幣303,91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蔡國楨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2-24

CHDV-113-司促-13737-20241224-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1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謝宗儒 債 務 人 林文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2,894元,及其中新臺幣 170,598元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2-24

CHDV-113-司促-13811-20241224-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0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曹丹瑀即曹雅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264元,及其中㈠新臺幣4,61 9元自民國10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㈡新臺幣4,645元自民國10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 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2-24

CHDV-113-司促-13806-20241224-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87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丁建志 債 務 人 尤柏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81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 13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 00元之違約金,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 ,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 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2-24

CHDV-113-司促-13787-20241224-1

司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吳美慧 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吳淑媛即吳 世賢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 五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2024-12-23

CHDV-113-司拍-197-2024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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