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楊嵎琇、蔡伸蔚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
第9款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定
。是以,聲請假扣押裁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如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命補正仍未補正,
自屬聲請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且該裁
定已於114年1月14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
在卷足憑,則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TCDV-113-全-180-202503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