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3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朱俊僥即朱智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16,612元,及其中11,557元自民國9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11,326元,及其中4,726元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MLDV-113-司促-7935-20241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