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資產管理公司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81-90 筆)

消債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秀娥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一項所示費用到 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二至十七項所 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高慈徽 附表: 一、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5,0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 退還)。 二、提出聲請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債權人清冊( 均勿用影本代替)、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 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 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 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 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 明上揭事項。 四、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2年臺 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 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 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五、提出聲請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 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 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之後)。 七、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 基金淨額,及自111年12月22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 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 存餘額表影本。 八、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投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 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存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為何?又 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有無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 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如有,請逕向 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 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 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十、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 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 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十一、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11年12月22日迄今是否曾領取資 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 局申請領取國民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其他各項給付,請 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各項給付之匯 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 十二、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 物、現金、定期存款、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 、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 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 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三、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 十四、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 十五、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 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 、為他人提供擔保、贈與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 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十六、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 債權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 (即含已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 產管理公司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十七、說明聲請人目前收入低於支出,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 人之更生方案為何(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 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有無可 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 之人? 十八、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 實記載補正,所提資料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 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 務之真意與誠意。

2025-03-11

ULDV-113-消債更-196-20250311-1

家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乙○○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玖佰貳拾陸元,及 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相對人丙○○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玖佰貳拾陸元,及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相對人丁○○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及 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乙○○、丙○○、丁○○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訴外人戊○○之長女即相對人乙○○、次女即相對人丙○○、 長子即相對人丁○○、次子即聲請人共4人,均為戊○○之 扶養義務人。又戊○○已離婚,現年71歲,精神疾病、風 濕、皮膚病、眼疾、腎病、胸痛、骨痛纏身,須穿戴紙 尿褲,復有向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積欠債務等情,已不 能維持生活。聲請人之兄姊即相對人3人,對於照顧年 邁母親即戊○○之事,均以事業、家庭等事由推辭拒絕。 嗣戊○○於民國109年3月23日因不堪負荷精神疾病之折磨 進而住院,聲請人已有妻子及2名女兒,並無充足時間 、專業來照顧有特殊需求之母親戊○○,遂於109年4月17 日母親戊○○出院後,與○○護理之家簽訂住民契約書;再 於113年2月7日因迭次物價上漲更新前開契約,由○○護 理之家提供戊○○妥適照顧,内容則如契約書所載,包含 食、宿及老年護理照護。詎聲請人向相對人3人請求分 攤前開戊○○之相關扶養費用,相對人乙○○僅有支付新臺 幣(下同)129,000元、相對人丙○○僅有支付25,000元, 相對人丁○○則仍以各種理由卸責。  (二)聲請人自109年3月23日起迄今支付戊○○之扶養費,内容 詳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總計為1,551,705元,本應由 聲請人、相對人3人共同負擔。聲請人為相對人3人代為 履行扶養義務,使相對人3人因此受有免履行扶養義務 之利益,聲請人並因其所負已逾其原應盡扶養義務之份 額致受有損害,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聲請人自得依據 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3人依其扶養義 務比例返還聲請人所受前開支出各4分之1即387,926元 (計算式:1,551,705÷4≒387,926,元以下四捨五入) 。其中,相對人乙○○已支付129,000元,尚餘258,926元 (計算式:387,926-129,000=258,926);相對人丙○○ 已支付25,000元,尚餘362,926元(計算式:387,926-2 5,000=362,926);相對人丁○○則尚未支付分文。  (三)綜上所陳,爰依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聲請, 請求如聲明所示。  (四)並聲明:     ⒈相對人乙○○應給付聲請人258,926元,及自聲請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⒉相對人丙○○應給付聲請人362,926元,及自聲請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⒊相對人丁○○應給付聲請人387,926元,及自聲請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 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 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 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而同條第2項僅 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並非規定前項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是直 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 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 維持生活之限制,最高法院62年度第2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 議參照。查戊○○於93年7月16日與第二任配偶己○○離婚,兩 造均為戊○○之子女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4件為 證,堪予認定。又聲請人主張戊○○因罹患精神疾病,於109 年3月23日住院,嗣出院後於109年4月17日入住○○護理之家 迄今,斯時戊○○已不能維持生活等情,相對人乙○○、丙○○、 丁○○就此未於訊問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戊○○自109年至112年之稅務資訊 連結作業表核閱,其均無申報所得,名下僅有1輛2003年份 之中華汽車,是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且兩造均為 戊○○之扶養義務人。 三、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應分擔扶養費用之一 方,如因他方代為支付其應分擔之部分者,自係無法律上原 因而受利益,致他方受有損害,他方自得依民法第179條前 段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代為支付之扶養費用。查聲請 人主張自109年3月23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其為戊○○支 出醫療費用、○○護理之家安養費用共計1,551,705元,聲請 人前向相對人乙○○、丙○○、丁○○請求分攤,相對人乙○○僅支 付129,000元,相對人丙○○僅支付25,000元,相對人丁○○均 未支付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護理之家住民契約書影本 2件、收據影本56件為證,相對人乙○○、丙○○、丁○○就此未 於訊問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聲 請人之上開主張應堪採信。又聲請人既有負擔戊○○之扶養費 ,而相對人乙○○、丙○○、丁○○為戊○○之扶養義務人,則聲請 人請求相對人乙○○、丙○○、丁○○返還其所代墊之費用,即屬 有據。 四、綜上,聲請人共支出戊○○之扶養費1,551,705元,應由兩造 共同負擔,故相對人乙○○、丙○○、丁○○應各負擔4分之1即38 7,926元(計算式:1,551,705÷4=387,926,元以下四捨五入) ,又相對人乙○○已支付129,000元、相對人丙○○已支付25,00 0元,應予扣除,故相對人乙○○尚應負擔258,926元(計算式 :387,926-129,000=258,926)、相對人丙○○則尚應負擔362, 926元(計算式:387,926-25,000=362,926)。 五、從而,聲請人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乙○○、丙 ○○、丁○○返還其所代墊戊○○之扶養費,其中乙○○應返還258, 926元、相對人丙○○應返還362,926元、相對人丁○○應返還38 7,926元,及均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2025-03-11

TNDV-114-家聲-20-20250311-1

消債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 聲請人 吳冠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民國114年3月1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 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 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 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 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約2,697, 245元,為清理債務,於民國113年4月向鈞院申請更生前調 解,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中國信託銀行)提供以本金1,080,523元列計債權,分146 期、利率7%,每月繳付11,015元之協商方案,惟因聲請人尚 有融資債務未納入協商,無力負擔上開還款方案,致協商不 成立。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實業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 約35,000元。又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復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提起本件聲請, 請准予更生程序清理債務等語。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 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 用報告)回覆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憑。經查: (一)本件前置調解程序中,中國信託銀行提供以本金1,080,52 3元列計債權,分146期、利率7%,每月繳付11,015元之協 商方案,惟因聲請人尚有融資債務未納入協商,無力負擔 上開還款方案,致協商不成立,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 可稽。 (二)聲請人前未曾經法院宣告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未曾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等情, 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足憑。 (三)聲請人每月得用以清償債務之金額明細如下:   ⒈收入明細:聲請人稱述現任職於○○○○實業有限公司,每月 平均薪資約35,000元乙節,業據其提出薪資轉帳明細(本 院卷第71-77頁)為憑,並有○○○○實業有限公司提出之薪 資表(本院卷第129、131頁)附卷可佐,堪信屬實。   ⒉必要支出明細如下:    ⑴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 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參酌臺 南市政府公告114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 人每月為15,515元,該生活費標準乃係按照政府最近1 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 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 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而訂定,則其1.2倍為18, 618元(計算式:15,515元×1.2≒18,618元),故認聲請 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依上開標準以每月18,618元計算 為適當。是聲請人自陳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7,000元,未 逾上開金額,應予採認。    ⑵聲請人主張配偶王○○因000年0月生產後開始留職停薪, 故由聲請人補貼部分生活支出等語,業據其提出王○○11 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卷第59 、61頁)為憑。本院審酌目前托嬰之保母費用收費標準 甚高,聲請人之配偶如外出工作所增加之收入恐不足支 應將增生之托嬰開支。是聲請人主張由其負擔配偶及長 女扶養之責,堪認可採。又聲請人自陳每月扶養配偶及 未成年子女吳○頤之支出為15,000元,未逾每人每月必 要生活費用18,618元,應予採認。    ⑶聲請人另主張每月支出祖母莊○○扶養費3,000元部分,因 聲請人之祖母尚有其他子女可負扶養義務,應無須由聲 請人扶養,雖聲請人主張其自小父母離異,係由祖母扶 養長大,故每月基於孝順之意補貼祖母生活開銷,惟未 提出相關事證供法院斟酌,且依聲請人所提莊○○之111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每年均獲有 營利所得及存款利息(本院卷第101、103頁),且每月 領有老年年金給付4,714元,聲請人復未釋明莊○○有何 不能維持生活而須受扶養之情,故本院尚難遽認莊○○確 實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是聲請人主張每月應負擔祖 母莊○○之扶養費3,000元,自不足採。    ⑷綜上,聲請人每月支出共計32,000元(計算式:17,000 元+15,000元=32,000元)。    ⒊結算:聲請人每月收入約為35,000元,扣除其必要生活支 出32,000元後,聲請人每月得用以支付債務之金額為3,00 0元(計算式:35,000元-32,000元=3,000元)。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聲 請人名下有2017年份汽車2輛。     (五)聲請人雖曾向本院就無擔保債務申請前置調解,中國信託 銀行提供以本金1,080,523元列計債權,分146期、利率7% ,每月繳付11,015元之調解方案,然聲請人每月得以支付 債務之金額為3,000元,顯不足負擔上開應償還之協商款 項11,015元,況聲請人尚積欠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 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約1, 477,636元(依各資產管理公司陳報之債權金額計算)未 納入協商,堪認聲請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程度。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其已達 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在1,200萬元以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 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2025-03-11

TNDV-113-消債更-323-20250311-3

消債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至意 代 理 人 楊若谷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20號)未能成 立,並經聲請人於114年1月25日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 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納郵務送達費用5,5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提出114年9月至114年2月份之薪資單、獎 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 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 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 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並說明任 職於○○○○院及○○○○公司是否為領現金之工作?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六、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 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1 年9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免再附)。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 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 八、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 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金 額為何? 九、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2025-03-11

SCDV-114-消債清-15-20250311-1

消債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 債 務 人 余宗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一項所示費用到 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二至十七項所 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高慈徽 附表: 一、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5,0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 退還)。 二、提出聲請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及債權人清冊( 均勿用影本代替)、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 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 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 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 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 明上揭事項。 四、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2年臺 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 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 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五、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其未成年子女余詠恩、母余劉絨之每 月扶養費8,500元、2,500元等情。依此: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余詠恩、余劉絨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 略)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及112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之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扶養費用 之分擔數額?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應提出未成年子女余詠恩之在學證明。  六、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余詠恩、余劉絨使用之各金融機構( 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 附含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 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余詠恩、余劉絨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 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 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10月31日 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 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 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八、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投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 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存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為何?又 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有無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 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如有,請逕向 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 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余詠恩、余劉絨是否有投資基金、 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 在價值之資料。 十、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余詠恩、余劉絨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 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 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 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 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十一、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余詠恩、余劉絨,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 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定期存款、汽機 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 、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 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 註明。 十二、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 十三、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 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 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 及該他人姓名。 十四、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 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 、為他人提供擔保、贈與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 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十五、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 債權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 (即含已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 產管理公司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十六、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 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十七、說明聲請人目前收入低於支出,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 人之更生方案為何(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 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有無可 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 之人? 十八、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 實記載補正,所提資料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 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 務之真意與誠意。

2025-03-11

ULDV-113-消債更-163-20250311-1

消債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怡晴 上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 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 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 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前置調解時當庭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 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何時開始請育嬰假?預計何時回職場工作? 目前收入來源?如目前每月收入低於114年度法定最低工資之 原因為何?如支出大於收入,何以負擔債務之清償?並提出可 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如已找尋工作,請提出在職證明 書、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 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 獎金、三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 輪值津貼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 證明。   四、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五、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六、請陳報聲請人、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中低   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 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是否 設定動產抵押?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   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   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九、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 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1 年1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十、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又聲請人陳報目前須扶養父   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父親有   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聲請人父親108年出 國1個月之原因?何以有資力負擔出國花費?並提出父親之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2025-03-10

SCDV-114-消債更-18-20250310-1

司執消債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朱建州  住○○市○鎮區○○路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代 理 人 蔡秋聰律師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000號1樓及179             號3至6樓、17至19樓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住同上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債 權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市○○道○段000號16             樓                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  住同上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             2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 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 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 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 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 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 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4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聲請人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 生方案,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 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 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嗣除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 更生方案(債權額合計新臺幣592,838元,佔債權比例31.97 %)外,而其餘3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均 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 ,則依前開條文意旨即視為同意。 三、另查,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設定有動產 抵押權,係有擔保債權,但迄未實行抵押權。雖陳報預估不 足受償額為無擔保債權,但其動產抵押權迄本裁定當天尚未 塗銷,此有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服務查詢結果附卷可證, 故其未能受償額尚未確定,須待確定時始得按實際不足受償 額依更生條件受清償,本條例第35條第1項、施行細則第16 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 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 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 四、綜上,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半數,是 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 生方案,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 償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 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0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 渣打銀行 471,742 1,063 台北富邦銀行 121,096 273 裕融企業公司 698,874 1,575 裕富數位資融公司 513,167 1,157註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公司 49,500 112 合 計 1,854,379 4,180 總清償金額:300,960元,清償成數16.23%。 計算式均為:每期清償金額×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總額,比較至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註: 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詳見理由欄第點)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2025-03-07

KSDV-113-司執消債更-87-20250307-2

消債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慧萍即陳彩禎 非訟代理人 李易撰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 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10人×10份×51元=5,100元);亦應 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暨 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 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 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 相關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9 人,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 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 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最新」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12年度「最新」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申請「最新」聲請人之金融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上開所提出者均非最新日期,並切勿自行刪減。) 五、請聲請人說明新北市○○區○○路000號是否即為現住地?房屋 所有權人為何人?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建物、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若為租賃,應提出完整之最新有效租賃契約書( 切勿自行刪減租賃契約內容,並應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 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 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若與他人 共居該處,請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每人 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 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提出各該汽、機 車之殘值估價單。  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區○ ○○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 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 查詢核發開立帳戶明細表、有價證券餘額表、短期票券餘額 表、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 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 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㈣存款:  ⒈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 ,並提出公會所回覆之查詢結果。  ⒉請依上開查詢結果,「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清 算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 完整交易紀錄明細,一併提出。  ⒊請提出完整影印「清楚」之存款存摺(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 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且不得以一次彙 整方式為登載),並務必「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 協力義務。  ㈤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 錄,並提出公會所回覆之查詢結果相關文件。  ⒉請依上開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 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 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  ★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 ,並請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⒊倘依上開查詢結果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 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 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 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 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 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 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 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 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即109年2月3日至11 4年2月2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 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八、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112年 2月至114年1月)」及「聲請清算(即114年2月)迄今」之 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切勿僅提出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在職證明代替(請分 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 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 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 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 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 、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說明現職為何?每月收入為何?薪資領取方式為何 ?並應提出自114年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後之薪資發放明細( 含應領薪資金額、扣款項目《勞健保費、法院強制執行扣薪 等》、實領薪資等) 九、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112年 2月至114年1月)」及「聲請清算(即114年2月)迄今」之 必要支出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 冊,共2份清冊):  ㈠請聲請人確認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聲請清算迄今之必要生活支 出,是否以新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請 注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各項規定與立法理由後 ,再為陳報。  ★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若依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標準計算 ,則不再另計外食費、水、電費等。  ㈡倘聲請人選擇不依上開規定為最低生活費之陳報,即應詳列 聲請清算前2年內及聲請清算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具 體項目、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請本於「盡力清償 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 「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為何?並至少提出「最近3期」 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 統方式為之,並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暨提出相 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及 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 ,否則無從認為屬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 必要支出數額。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一   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 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  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 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 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 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 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 收人等),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 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 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一、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 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 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 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 判決等公文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 、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 遭扣薪與目前每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 ?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陳報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2025-03-07

PCDV-114-消債清-31-20250307-1

消債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語婕(原姓名邱美珍) 代 理 人 林契名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1號)未能成 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3年7月 23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 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即按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如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 仍應補正(不得使用廢紙)。 六、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 他補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 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 七、請提出現任在職證明書、113年8月至114年2月份之薪資單、 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 ,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績效 獎金、加班費、分紅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 出每月收入證明。 八、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 九、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前兩年每月收入平均36,036元, 為何於前置調解時主張每月薪資22,000元?及聲請人現年48 歲,每月收入低於法定最低工資之原因為何? 十、請說明是否與金融機構成立前置協商?何時與銀行債務協商 成立?還款方案為何?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 並提出債務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相關證明文件,如協商成立 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十一、請說明毀諾之原因,並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住院證明、身心   障礙證明、協商及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協商及毀   諾當時任職處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 十二、請提出「最新」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   覆書、債權人清冊。 十三、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   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   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十四、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 十五、請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   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   之現值為何?

2025-03-06

SCDV-114-消債更-25-20250306-1

消債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忠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並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有無領取社會 津貼或其他補助?114年度是否仍領有低收入戶補助?金額為 何?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六、請陳報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11、112年度)每月收入低於當年 度法定最低工資之原因為何?支出大於收入,何以負擔生活 開銷?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 七、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113年9月至114年2月份之薪資 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 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 節福利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 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如 目前每月收入低於114年度法定最低工資之原因為何?支出大 於收入,何以負擔債務之清償?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 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八、請說明聲請人108出國1次之原因?出國之花費數額為多少? 聲請人何以有資力負擔出國花費? 九、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 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1 年1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十、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如已經債權人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為多少?遭拍 賣之車牌號碼及債權人為何?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是否皆設定動產抵押? 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   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   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2025-03-06

SCDV-114-消債更-19-20250306-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