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翔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5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所列車號000-000號駕駛人之姓名與本院依職權調閱之
交通事故調查資料不符(上載駕駛人為:王翔瑜),如為誤
載,應具狀更正之,並補正王翔瑜之最新戶籍謄本及人別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MLDV-113-補-2490-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