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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禁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侑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侑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 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4、81、82、83號、111年度 毒偵字第3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 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分別含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 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屬違禁物;另上開毒品 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 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案號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0.51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1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20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9年度安保字第95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聲沒卷第25、27頁) 111年度毒偵字緝第81號 2 海洛因(含包裝袋) 3包(驗後淨重合計2.77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0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3190號鑑定書、110年度毒保字第23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聲沒卷第14、16頁) 111年度毒偵字緝第82號 3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0.19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3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安保字第81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聲沒卷第15、17頁) 4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3.47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23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安保字第91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聲沒卷第19-20頁) 111年度毒偵字緝第83號

2025-03-24

KSDM-114-單禁沒-96-20250324-1

單禁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英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模擬槍貳支(各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分別為000000 0000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英志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偵字第81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模擬槍2支 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 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 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彰化地 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1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槍枝2 支經認定為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各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 號分別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有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113年5月15日中市警保字第1130040302號函文在卷可佐 ,足認確均屬違禁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爰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2025-03-24

CHDM-114-單禁沒-40-20250324-1

單禁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明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2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前總淨重約貳參點零零 柒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末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按被告如意圖供自己施 用而單純持有毒品,進而施用,則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當然 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如因施用 毒品而被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除該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前 所單純持有毒品部分為其所吸收而不另論罪外,如於施用毒 品而被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者,於不起訴處分作成前所為之施用毒品及單純持有毒品 行為,自亦為前開不起訴處分之確定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起 訴。然如施用毒品(含單純持有毒品)之犯罪事實非為該不 起訴處分之確定效力所及,復未經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自仍未偵查終結,應由檢察官續行偵查,而扣案毒品在偵 查或審判中仍有作為認定被告刑事案件中之證據之必要者, 自不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准許檢察官為單獨沒收之聲請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梁明軒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022號、第2 0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晶體4包(驗前總淨重 約23.0071公克、總純質淨重10.3532公克),經鑑驗檢出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3紙附卷 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認本 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之煙草1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 分(驗前淨重3.3871公克),此亦有上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鑑驗書在卷可佐,固屬違禁物無訛,惟被告尿液經送請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結果,未呈大麻代謝 物陽性反應等情,此有該公司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考 ,且被告亦未坦承曾經施用大麻,是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大 麻之行為,顯然與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行為無關,並 非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被告就上開扣案之煙草1包是 否另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尚有未明,此部分難認已偵 查終結,自宜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而該扣案之煙草1 包在偵查、審判中仍有作為認定刑事案件證據之必要,自不 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裁定准予單獨宣告沒收。故此部分 聲請意旨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2025-03-24

CHDM-114-單禁沒-26-20250324-1

單禁沒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家豪(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肆零公克 ,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於民國113年1月16日17時15分許為 警採尿前往前回溯96小時內,在不詳地點,在不詳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0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 .340公克),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113年3月2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足證, 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嘉 義地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在案,嗣因被告死亡,經嘉義地檢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 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誤,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340公克), 有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833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警卷第9- 14頁、毒偵卷第26頁),是以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扣 案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至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2025-03-24

CYDM-114-單禁沒-30-20250324-1

單禁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駿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9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駿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 毒偵緝字第9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係違禁物,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證,爰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3 年度毒偵緝字第9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 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 鑑定書可參,堪認屬違禁物無誤,至含上開毒品外包裝因其 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併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從而, 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琇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深黃色結晶1包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淨重0.0220公克,驗餘淨重0.021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7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5422號卷第22頁

2025-03-24

PCDM-114-單禁沒-156-20250324-1

單禁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耀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 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0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耀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0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 ,被評定為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出 所,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07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又扣案物2包經員警以毒 品藥物快檢試劑初篩,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初篩 照片在卷可稽;再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驗結 果認為:2包總毛重0.94公克;抽驗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2384公克等節,有該院113 年3月1日草療鑑字第1130200632號鑑驗書存卷可考,足認以 上扣案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皆屬違禁 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 銷燬(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毋庸宣告 沒收)。又本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 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月19日調科 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釋參照),是應整體視為扣案毒品 ,依前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 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2025-03-24

CHDM-114-單禁沒-39-20250324-1

單禁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志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 162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肆玖公克,含 包裝袋壹只)、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壹支(驗餘淨 重零點柒參捌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驗 餘淨重壹點零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志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21號、 第7548號、第4705號、第47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 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549公克)、含有海洛因成分之香 菸1支(驗餘淨重0.738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驗餘 淨重1.05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法 院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21號、第7548號、 第4705號、第47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被告 上開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及白色香菸1支,經鑑驗 結果,均確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05 49公克、0.7388公克),而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3包,經鑑 驗結果,則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 重1.05公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060 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3日航 藥鑑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1621號 卷第44、46頁),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一、二級毒品,亦屬 違禁物無訛,揆諸上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應沒收銷燬之。另盛裝、包覆上開送驗毒品之包裝袋、香 菸本體,因包覆、盛裝毒品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 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 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2025-03-21

PCDM-114-單禁沒-76-20250321-1

單禁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9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扣案物品欄所示之扣案物品(含外包裝袋)均沒收銷 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警分局,以如附表所示發文字號 之報告書所報告被告蔡俊傑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941號、113年度 毒偵字第56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963號及113年度毒偵字 第40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 ,經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 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 三、經查,被告蔡俊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 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 3年12月13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94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61號、113 年度毒偵字第3963號及113年度毒偵字第4055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 扣案物品欄所示之扣案物品,經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報告在卷 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係違禁物無疑;而包裝前開毒 品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等毒品之殘渣, 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 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耗損之毒 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警分局報告書文號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 施用毒品時、地與施用方式 為警查獲時、地 扣案物品 毒品鑑定報告 備註 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2年10月4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2005179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941號 於民國112年10月2日5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4樓,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於112年10月3日17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前為警查獲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編號1驗餘淨重1.9013公克、編號2含袋重1.61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257號鑑驗書 左揭鑑驗書記載之驗餘淨重應為編號1部分之驗餘淨重,編號2部分依據112年度毒偵字第5941號卷第29頁秤重照片,含袋重量為1.61公克,聲請書附表有關重量部分之記載應予更正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3年7月16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33808917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963號 於113年6月2日21時43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於113年6月2日18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為警查獲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632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AA43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113年7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AA43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113年7月29日新北警樹刑字第1134338621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055號 於113年6月30日11時22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於113年6月29日19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3樓為警查獲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980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AA939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025-03-21

PCDM-114-單禁沒-236-20250321-1

單禁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忠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忠誼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海洛因2包、 海洛因殘渣袋1只、海洛因1包、海洛因4包、甲基安非他命1 包,送驗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均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351、2757、3060、3079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 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 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 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轉碼編號 數量 鑑定書 備註 一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7) 1包 (米白色粉末檢品,驗後淨重0.13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0年12月6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6190號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2757號卷第67頁) 110年度毒保字第25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757號卷第55頁) 二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12) 1包 (白色粉末檢品,驗後淨重1.62公克) 三 海洛因殘渣袋 B00000000 1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33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3060號卷第73頁) 110年度毒保字第27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060號卷第67頁) 四 海洛因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1.225公克) 五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驗後淨重0.187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05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3079號卷第91頁) 111年度安保字第9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079號卷第75頁) 六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1) 1包 (粉末檢品,驗後淨重1.54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1年2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2950號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3079號卷第93頁) 111年度毒保字第3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079號卷第71頁) 七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2、3) 2包 (粉末檢品,合計驗後淨重0.91公克) 八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4) 1包 (碎塊狀檢品,驗後淨重0.34公克)

2025-03-21

KSDM-114-單禁沒-83-20250321-1

單禁沒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文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 零參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文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 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 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6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669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扣案之白 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後淨重0.030公克,有卷附112年度安保字第821號扣押 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9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 8016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669 號卷第21、2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 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 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5-03-21

KSDM-114-單禁沒-95-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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