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07號
上 訴 人 張旼惠
被上訴人 尤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2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908,800元(計算式:389萬元+18,800元=3,908,8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9,5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
聲明上訴狀,未提出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
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SLDV-113-訴-1207-20241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