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112號
聲 請 人 楊譜諺律師即被繼承人朱世益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70,000元
。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590
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嗣依113年
度司家催字第196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
13年10月17日為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揭示,並執行遺產
管理人職務及編制遺產清冊,且聲請人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下稱嘉義地院)繫屬之111年度嘉簡字第642號變價分割共
有物事件,聲明承受訴訟,並進行訴訟程序,嗣由嘉義地院
民事執行處112年度司執字第40876號進行變價分割共有物,
而被繼承人甲○○所遺不動產已拍定,為此狀請本院裁定本件
遺產管理報酬,以利聲明參與分配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
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
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
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111年度司繼字第5909號民
事裁定、遺產稅申報書、繼承系統表、嘉義地院111年度嘉
簡字第642號民事判決、嘉義地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0876號
、第45935號通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民事起訴狀、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房屋稅及
證明書、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欠稅查詢情形表、存證信函等件
影本為證。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已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辦理申報遺產、清
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聲請公示催告等管理遺
產行為,且被繼承人所遺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及同
段其上第549棟次(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路000巷0號
)之房屋,經嘉義地院民事執行處112年度司執字第40876號
進行變價分割共有物,以新臺幣(下同)6,754,000元拍定
;此外,聲請人為嘉義地院111年度嘉簡字第642號變價分割
共有物事件撰寫書狀、進行調解及訴訟等情,聲請人處理上
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
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以70,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KSYV-113-司繼-6112-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