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
11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志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2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毒偵字第11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又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7月19日草療鑑字
第1130700324號鑑驗書在卷可考,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
物,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即應宣告沒收銷燬。至外包裝袋並無
與毒品殘渣析離之實益及必要,可一體視為毒品違禁物,而
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準此,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晶體1包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0885公克,驗餘淨重0.0792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324號鑑驗書 即彰化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59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CHDM-114-單禁沒-6-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