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60號
聲 明 人 吳麗雪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吳金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五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原定徵收費用數額,加徵十
分之五,故為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PTDV-114-司家補-60-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