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9號
原 告 廖晏嬋
廖容嬋
蔡麗卿
廖乙明
鄭安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張嘉珉律師
林裕展律師
被 告 陳建禾
胡芳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友吉律師
李育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2年度金重訴字第211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TCDM-113-附民-399-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