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德明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易字
第622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
度偵字第306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德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德明不服本院109年度
易字第622號確定判決、而具狀聲請再審,惟未依上開規定
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
由,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如未補正,即依法駁
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MLDM-113-聲再-23-202502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