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鄭美郁
黃威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王秀霞
黃玟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2,88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32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
繳61,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