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孝祖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孝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孝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29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4
月,嗣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790號、最高法院以112年
度台上字第1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28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9
5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TPHM-114-聲保-333-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