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丁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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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73號 原 告 京士(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俊超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吳冠邑律師 被 告 合鴻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怡雯 訴訟代理人 丁健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9日下午3時整,在 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2025-03-31

SLDV-113-訴-1673-20250331-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返還租賃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152號 原 告 鄭映芳 被 告 合鴻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怡雯 被 告 丁健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合鴻冰品有限公司之公司 址「設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設新 北市○里區○○○道000號」,關於被告合鴻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丁健翔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 丁怡雯 住○○市○里區○○○道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3-27

SLEV-113-士簡-1152-20250327-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 告 鄭映芳 被 告 合鴻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236,731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2,576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里區 ○○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A區 及公共走道之B區地上物拆除(本院卷第18頁),將上開部 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並於民國109年12月起 至返還上開部分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2,612元。原告主張A區之地上物占有系爭土地面積為32.7 平方公尺、B區之地上物占有系爭土地面積為124.65平方公 尺,依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8,900元/平方公尺(本院卷 第102頁)計算,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94,415元【48,9 00元×(32.7+124.65)平方公尺=7,694,415元】;又附帶請 求不當得利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不當得利價額為542,3 16元(12,612元×43個月=542,316元)。是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8,236,731元(7,694,415+542,316=8,236,73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2024-10-30

SLDV-113-補-829-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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