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DV-113-訴-1673-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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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京士(香港)有限公司告合鴻冰品有限公司損害賠償的案子,法院決定重新開庭辯論,時間訂在114年4月29日下午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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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73號 原 告 京士(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俊超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吳冠邑律師 被 告 合鴻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怡雯 訴訟代理人 丁健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9日下午3時整,在 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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