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SLDV-113-訴-1673-20250331-1
摘要
京士(香港)有限公司告合鴻冰品有限公司損害賠償的案子,法院決定重新開庭辯論,時間訂在114年4月29日下午3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73號
原 告 京士(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俊超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吳冠邑律師
被 告 合鴻冰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怡雯
訴訟代理人 丁健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9日下午3時整,在
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