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5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余昭毅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執字第3354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余昭毅(下稱受刑
人)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字第3354號執行指揮
,酒駕判8月太嚴重、刑期太重了,請求法院重新判決等語
。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是聲明異議之對象,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即其
執行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如對於檢察官據以執
行的判決或裁定不服者,應依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倘若裁
判已經確定者,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
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
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檢察官如依確
定判決、裁定內容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
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三、經查,受刑人聲明異議之意旨並非對檢察官就確定裁判執行
之指揮,認有何違法、不當情形,而係指摘本執行命令所據
為執行之判決結果(即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96號判決)對其
不利,惟聲明異議人若對上開判決不服,應循上訴程序救濟
,若判決已確定者,則應於確定判決有違法情事時,提起非
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救濟;若確定判決未經撤銷或變更者
,原確定判決具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並無執行
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可言,是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
序上尚非適法,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MLDM-113-聲-1055-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