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31

案號

MLDM-113-聲-1055-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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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5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余昭毅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執字第3354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余昭毅(下稱受刑 人)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字第3354號執行指揮,酒駕判8月太嚴重、刑期太重了,請求法院重新判決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是聲明異議之對象,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即其執行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如對於檢察官據以執行的判決或裁定不服者,應依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倘若裁判已經確定者,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內容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三、經查,受刑人聲明異議之意旨並非對檢察官就確定裁判執行 之指揮,認有何違法、不當情形,而係指摘本執行命令所據為執行之判決結果(即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96號判決)對其不利,惟聲明異議人若對上開判決不服,應循上訴程序救濟,若判決已確定者,則應於確定判決有違法情事時,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救濟;若確定判決未經撤銷或變更者,原確定判決具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並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可言,是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尚非適法,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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